2020年6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發行審核業務問答部分條款調整事項的通知,通知對《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部分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和修訂,本公眾號打卡學習《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中的54條,希望小伙伴們跟我一起在學習中加強對IPO業務的監管要求的理解,從而增強執業的敏感性及謹慎性。 問題15 發行上市監管對同業競爭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核查判斷同業競爭事項,應主要關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圍。中介機構應針對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控股的企業進行核查。 (2)判斷原則。同業競爭“同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核查認定該相同或相似的業務是否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系,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是否在同一市場范圍內銷售等,論證是否與發行人構成競爭;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與發行人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公司,發行人還應當結合目前自身業務和關聯方業務的經營情況、未來發展戰略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未來對于相關資產、業務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現同業競爭的措施。 (3)親屬控制的企業應如何核查認定。如果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雙方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親屬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當充分披露前述相關企業在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報告期內交易或資金往來,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重疊等情況,以及發行人未來有無收購安排。 理解: (1)構成同業競爭的主體: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雙方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 (2)何為同業競爭:同業競爭的“同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 (3)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系親屬以以外的其他親屬應如何核查認定?應當充分披露前述相關企業在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報告期內交易或資金往來,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重疊等情況,以及發行人未來有無收購安排。 (4)結合案例理解:2020年5月14日,第十八屆發審委2020年第7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四會富仕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會富仕”)(首發)獲通過,其中發審委會議對于四會富仕提出關于同業競爭的詢問。 “3、自然人何光武一直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四會明誠股東,并曾在發行人任董事,其對外持有發行人同行業公司或上下游公司股權較多,相關公司與發行人客戶和供應商存在少量重合,發行人未將何光武認定為實際控制人;……:(1)結合何光武在四會明誠中的歷次股權出資及變化情況,說明2015年何光武持有四會明誠股權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說明2018年11月何光武辭去發行人董事的原因及合理性,發行人認定其任職期間未參與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是否合理準確;(3)結合客戶與供應商重合情況,說明發行人與何光武投資的企業是否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未將何光武認定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通過實控人認定規避同業競爭或潛在競爭的情形;(4)說明2018年以來發行人停止了向深南電路、深圳一博接單,主要客戶與華惠通、邑升順的客戶不存在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5)……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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