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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官員難當,除了財不能貪,還兩種女人不能娶!

       老黃說史 2023-03-26 發表于河南
      清朝皇帝棒打鴛鴦:官員禁娶兩種女人,違禁者杖一百,彩禮充公!

      婚姻自由,在現代社會里,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力。
      但是,在漫長的封建時代,婚姻中的男女一直被各種有形與無形的清規戒律所束縛。比如“門當戶對”,就是那時嫁娶的一道硬門檻,一般人很難逾越。  
      不僅僅是民間,就是皇室與官家,在婚嫁之事上,因朝代不同,也有不同的禁忌的陳規。
      比如,明朝的皇宮王府,迎娶的多為平民女子,這是朱元璋吸取前朝后宮親貴坐大后容易滋生干政勢力的教訓而特別設定的“家規”。
      皇帝對自家人“狠”,對手下的官吏也不寬情。比如到了滿清時代,由清世祖、順治皇帝愛新覺羅·福臨皇帝主導下編撰的《大清律》,就對官員娶親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有兩種女子不能娶,否則,要受重罰,甚至還株連到子孫。
      入仕清廷為官后,哪兩種女子不得迎娶呢?

      其一為部民婦女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彩禮入官(《大清律例·戶律·婚姻》)?!?nbsp; 
      上述規定中的“任內部民婦女”,指的是官員任職地轄區范圍內的民女。
      規定的處罰中,分兩種情況,一個是“親民官”,一個是“監臨官”:“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監臨官犯禁,所受處罰要重于親民官。
      所謂“親民官”,指直接統治人民的官, 也即地方最基層的官員。
      清代州、縣是國家最基層的行政區域,故知州、知縣是直接臨民之官,故稱之為親民官。
      按清代制度,州縣長官不僅要坐衙斷事,還要巡歷鄉村,到任數月至半載之內,必須巡遍所轄鄉鎮。
      此外,朝廷以及各上司之諭旨、札飭,最終也均要落實到州縣遵辦。即所謂“民間之事至州縣而成,國家之事自州縣而起”。

      所謂“監臨官”,即負有監察臨視責任的官吏。
      這里的“監臨”娶親,指的是監察者與被監察者家的女子成親,因為其最易“因情枉法”,所以,處罰加重。這種想通過婚嫁來賄賂監臨官的女方家庭,事后也會受到處罰。
      這種處罰并不輕,皇帝的最終目的還是要“棒打鴛鴦”,男方受罰后,兩人還得離異。
      如果官員給了彩禮之類,全部沒收充公。這種“結親”,女方最終也占不到便宜,所收彩禮要沒收充公,讓其人財兩空。

      清檔中有一個案例,講的是晚清時期,廣東武舉徐朝泰的妻子徐謝氏謊稱自己的丈夫死了,在大興縣民婦王石氏的撮合下,賣與順天府糧馬通判孫懷汾為妾。
      事情暴露后,孫懷汾本是不明真相者,但仍然被吏部以違反《大清律例》為由,降級留用。
      清朝為什么會作出禁止地方官員在任職地找妻妾的規定呢?
      追根溯源,是因為明朝就有這樣的規定。清朝的許多制度,都是沿襲明朝的。
      《大清律例》的上述規定,就是脫胎于《大明律例》中的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兩者一字不差。

      明朝為什么有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朱元璋的緣故。
      朱元璋是窮苦農民出身,他創建明朝后,對官員貪污腐敗深惡痛絕。他認為,地方官員與轄區民女聯姻后,會不可避免地形成利益裙帶關系,產生家族式的貪污腐敗行為。
      另外,《大明律例》里還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在明朝為官,不僅不能娶轄區女子,更不能在任職地購買田地房產。
      反觀現代,官員與任職地女子(間或是直接下屬)的曖昧故事并不鮮見,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兔子專吃窩邊草”。
      古代官員都是異地為官,這也是統治者出于對于基層官員的保護,要是在親人堆中為官,難保不為親情所累,而干出違法犯禁的惡事來。

      其二為樂人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注冊侯蔭襲之日,降一等敘用(《大清律例·戶律·婚姻》)?!?nbsp; 
      “樂人”系指歌舞演奏藝人,相當現在在娛樂圈中混的女藝人。
      在古代,樂人最初為官伎,是一種代代相傳的世襲職業。古時官伎屬樂部,故其家被稱樂戶,其人為樂人,世為樂籍。
      入樂籍者,最早為罪民。樂籍制度始于北魏終于清雍正元年,指將罪民、戰俘等群體的妻女及其后代籍入專門的賤民名冊,迫使之世代從樂,倍受社會歧視和壓制,是謂樂籍。
      樂籍中人,廣泛參與了傳統社會中的大部分音樂活動,并承擔起中國傳統音樂文化主脈。女樂是樂籍制度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因素和樂籍群體的重要組成。
      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的女性專業樂人,其身份普遍卑賤,其中許多甚至類似奴隸、幾與物品等同,是聲色娛人的群體。

      清朝的官員一旦迎娶樂籍女為妻妾,除了要責打60大板外,且判離異。
      更嚴格的是,就連官員的子孫迎娶樂籍女子為妻妾,也要受到同等處罰。官員的子孫犯了這樣的錯誤后,其蔭襲的官位,也要降一級,這才是大大的得不償失。
      清廷為何要禁止官員及其子孫與樂人通婚呢?
      因為,親近“樂人”會讓人聯想到享樂與淫奢,這樣的官員多了,會丟朝廷的面子,所以,才下大力氣禁止的。
      雖然朝有嚴令,但是,人的獵艷好奇之心不滅,因情犯禁者亦有之。
      清朝有個名叫德英額旁支的宗室,就是一個敢為博美人一笑而“以身試法”者。德英額垂涎沿街賣唱歌女來姐的美貌,將她買來作為小妾。
      德英額雖非文武官員,但因為他的宗室身份,被有司“比照官吏娶樂人妓者為妾律,杖六十,實行責打,不準折罰”。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風流?!?0大板打下來,夠細皮嫩肉的德英額喝一壺的了。
      風水輪流轉,今天到我家?!绷畹掠㈩~難以想像的是,短短的百十年之后,曾經飽受歧視的“樂人”,如今是“翻身農奴把歌唱”,成了豪富之家競聘的熱力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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