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行為中涉及刑事犯罪時,法院如何處理?本文分二部分,其一是最高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其二是最高法院判決中的相關司法觀點。 第一部分:指導意見篇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13年4月12日) …在刑民交叉的程序處理上,對于尚未形成群體性、大面積糾紛事件的個別案件,要慎用駁回起訴和中止審理。之所以強調尚未形成群體性的大面積糾紛,是因為群體性的大面積糾紛,常常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往往已經介入。在民間借貸行為涉及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時,實踐中一些法院采取的辦法是先刑事后民事。當然,先刑后民在保證認定案件事實統一,及時懲罰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有其優勢和合理性,特別是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的群體性、大面積借貸行為。 …最高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本質上是兩個程序的結合。刑事程序體現的是公權力對于犯罪行為的懲戒,并通過個案對社會起到教育和引導作用。所附帶的民事程序,是對犯罪行為或者從民事角度說是侵權行為對于受害人民事權利傷害的救濟,這兩個程序有本質的不同,把它們結合在一起,有它的優勢和便利,但是絕不能因為有刑事附帶民事而妨礙了我們全面、綜合和徹底地對受害人權利進行救濟。在處理個案時要準確把握什么時候可以中止訴訟,什么時候可以先啟動民事程序,允許當事人通過民事程序進行救濟。例如黑龍江的高山詐騙案,中行一個支行的行長高山以中行的名義吸納多個企業存款,后卷款長期在逃,犯罪事實短時間內難以查清,但是存款企業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關系,而且當時的證據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這種情況下,存款企業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予審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來附帶民事程序。 二、最高法院關于我國民間借糾紛案件的審判意見 …關于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借款方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等罪的情況下,其與自然人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實踐中,有些法院傾向于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認為借款人已構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但我們認為,在此類借貸合同糾紛中,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僅為借款人一方,認定合同無效并不有利于相應強制性規定規范目的的實現,并且認定合同無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1輯;《人民司法·應用》2012年第9期 三、《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理解與適用(作者:羅東川吳兆祥陳龍業||最高人民法院) 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钡?2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边@些規定對于妥善處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洗錢等經濟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應予嚴格適用。 來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第二部分:最高法院案例篇 一、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民間借貸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 案例: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原審被告陳曉富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為借款合同的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審判決陳曉富對本案借款予以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王克祥、中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 二、雖然貸款流向與犯罪分子約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貸款銀行貸款過程中有任何違法犯罪問題,故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案例: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薩市康昂東路支行與被上訴人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達義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法院判決書(2010)民二終字第69號) 裁判要旨:本案屬于刑民法律關系交叉的案件,涉案銀行的上級主管領導存在經濟犯罪,雖然貸款流向與犯罪分子約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貸款銀行貸款過程中有任何違法犯罪問題。若非貸款銀行明知經濟犯罪的事實并指令借款人將所貸款項劃轉給實際用款人的情況,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根據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以及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作為“流動資金”借款,無論借款人將其直接用于自身生產經營的項目或是轉借他人抑或代他人清償債務,均符合流動資金使用性質,不能當然地構成其免除向貸款人償還借款之合同義務的事實根據。故本案如不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抗辯事由,借款人華西藥業公司依法應當向貸款人農行康昂路支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2011年第1輯 三、行為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進行犯罪,單位有明顯過錯的,應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法院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 裁判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屬于單位具有明顯過錯的具體表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1期 四、用人單位以內部工作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為由,要求免除民事責任的,應當對其主張進行嚴格審查;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為判定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善意的重要依據 案例:沈陽市松園實業公司與深圳亨聯工貿公司、沈陽圣蘭德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法院判決書(2007)民二提字第21號) 裁判要旨:當事人以內部工作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為由,要求免除民事責任的,應當對其主張進行嚴格審查,既要考慮當事人自身對于犯罪行為防范不周所具有的過錯,也要考慮對方當事人在交易中是否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及有無過錯。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為判定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善意的重要依據,但不是決定民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著:《全國法院優秀再審裁判文書精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2-543頁 五、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涉嫌合同詐騙的,將該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繼續審理民事糾紛部分 案例: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然自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一般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ㄗ罡叻ㄔ号袥Q書(2008)民二終字第62號) 裁判摘要:擔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該法人的名義,采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民事合同,從中獲取的財產被該法人占有,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該自然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同時該法人與他人之間因合同被撤銷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將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繼續審理民事糾紛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黃河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然自中心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理由是該協議系受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劉先其欺詐而為,違背了黃河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查明該事實,原審法院向偵查劉先其涉嫌犯罪的朝陽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朝陽公安分局根據劉先其的供述以及對相關部門的調查,確認劉先其在為然自中心與黃河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時,虛構身份和事實。原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作出關于劉先其以虛假身份采用欺詐的手段騙取了黃河公司的信任,簽訂了協議書,使然自中心從黃河公司獲得10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認定,并無不當。然自中心上訴主張認為本案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但其并不能提供否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故其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劉先其作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義,采取欺詐手段與黃河公司簽訂民事合同,所獲取的款項被然自中心占有。上述事實產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劉先其個人涉嫌詐騙犯罪外,然自中心與黃河公司之間亦因合同被撤銷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然自中心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將劉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機關,而繼續審理本案民事糾紛部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然自中心以本案與公安機關認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應當裁定駁回黃河公司起訴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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